根除金融消费乱象需综合施策
消费领域的乱象已成为广大民众心中挥之不去的梦魇,其中金融消费领域的乱象尤为突出。中消协公布的投诉数据显示,2024年金融保险类投诉案件共11078起,占投诉总量的比重为0.62%,比2023年增加了1309件,上升了13.4%。
金融消费乱象为何难以根除?关键是一些金融机构见利忘义,无视国家金融法规,为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。同时,随着人工智能、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迭代,少数金融组织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且巧妙,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。这不仅给监管机构增加了难度,也使得金融消费乱象难以被及时查处。此外,金融消费者普遍缺乏金融常识和风险识别能力,在高利诱惑面前容易丧失警惕,从而上当受骗。更为严重的是,金融欺诈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。一些金融组织在违法违规经营后,通过各种“隐藏术”逃避监管和惩罚;即便部分机构被查处,处罚力度也难以触及根本,这使得它们始终存在侥幸心理。
金融消费乱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,损害消费者权益,降低金融消费体验,削弱金融服务公信力,制约普惠金融发展,阻碍金融法治化进程。
要有效遏制金融消费乱象,需调动政府各职能部门力量,多管齐下,形成社会合力,从根本上解决问题。
其一,对违规荐股现象进行合力整治。金融监管部门应与网信、公安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加大监管力度,压实各类舆论媒体以及平台的主体责任,建立健全相应监管机制,签订目标责任书,严格规范荐股资格许可。对发现的非法荐股行为,实行“连坐制”,追究平台监管失职的责任,加大对其处罚力度,督促其履行好非法荐股的监管职责,积极主动屏蔽所有非法荐股信息或视频,防止误导金融消费者的非法荐股信息传播。此外,实施“黑名单”制度,将相关平台及非法荐股人纳入社会失信名单进行曝光,并通过各种渠道对其进行联合“封杀”。
其二,对于“车辆统筹保险”乱象应果断根除。应分离汽车销售企业(公司)的金融职能,将其所有“统筹保险”功能划归保险公司,剥除其欺骗消费者的“马甲”,让其行骗的企图“胎死腹中”。保险机构应与相关部门携手,对现有汽车销售企业(公司)进行一次全面检查,对发现存在以“统筹保险”名义对外招揽客户的行为,一律叫停;对屡禁不止的企业,应对企业及其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,并处以巨额罚款,加大违规违法成本,增强执法震慑力。
其三,对隐性收费乱象需用“猛药”治理。要求所有发放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,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;实施贷款收费公示制度,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贷款年化利率、费率、还款方式、违约责任等信息,接受社会公众监督,严禁一切隐匿贷款操作方式及收费行为。同时,设定贷款利率“天花板”,防范高利贷,并将贷款利息之外的一切费用(包括担保费、会员费、咨询费、服务费等)全部列为违规收费,依法予以收缴,并按违规收费金额处以五至十倍的罚款,提高违规收费成本。此外,要求金融机构做出收费自律承诺,严格自查;金融监管部门加大检查监测力度,堵塞贷款乱收费的漏洞。
其四,用中介机构破解提前还款难乱象。规定所有放贷金融机构(组织)与贷款人签署的贷款合同应交由第三方中介机构(如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、仲裁机构等)进行监督。对于合同中约定允许提前还款的,由第三方机构督促放贷机构(平台)无条件执行;对拖延、推诿或拒不执行提前还款的放贷机构,一经举报查实,由中介机构提交金融监管部门,一律吊销其放贷金融资质。通过这种方式,提高违约成本,营造放贷机构不敢违约、不能违约的金融守信环境。
其五,对不正当催收行为应以重典整治。金融监管机构应与公安司法部门联手打造贷款催收法治平台,接受社会公众监督,并公布举报电话。严禁放贷金融机构(平台)采用暴力、威胁、恐吓、骚扰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催收,严禁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。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,一经查实,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,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、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;情节特别严重的,如实施“暴力”催收、对消费者名誉和精神造成损害、屡教不改的,除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,可对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的措施,以增强法治的震慑力。
(作者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)
